2025年11月21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为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成效,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持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了《河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确保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输配电等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稳定运行并长效发挥效益。本细则明确了省负总责、市级监管、县级主体、乡镇落实的管护机制,要求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从权属登记、管护移交、日常巡查到维修养护等环节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同时,本细则对管护主体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强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所有权人应承担日常管护责任,并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或引入保险机制等方式提升管护专业水平。在资金保障方面,本细则要求建立健全财政引导、多元筹措的投入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确保管护经费专款专用。此外,本细则还规定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将管护成效纳入考核并推动信息化管理。
管护责任与机制框架
本细则构建了分级负责的管护责任体系,省级政府负总责,市级承担监管职责,县级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制度建设和经费落实,乡镇则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须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并可在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情形下,由经营方承担相应管护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否则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及时完成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手续。
管护标准与处置流程
本细则对各类工程设施明确了具体管护标准,要求田块平整、灌排畅通、道路完好、防护林存活、输配电安全运行等。管护人员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可自行处置的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无法处置的较大损毁或故障应逐级上报至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则责成相关责任主体修复并承担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
资金保障与监督管理
本细则规定县级应建立管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可在地方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同时鼓励通过基础设施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及金融投入等渠道补充。管护资金仅限用于物资材料、委托服务、保险及劳务报酬等直接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须加强日常监督和信息公示,将管护成效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