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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27-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pdf

2026年1月2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印发《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菜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多个经营者进场从事各类农副产品经营,并经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是城市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依法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经营管理、维护交易秩序而制定的管理性文件。本办法规明确了农贸市场的公益属性与城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定位,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本办法规系统规定了市场从规划建设、开办运营到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全流程要求,涵盖食品安全准入、计量监督、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旨在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农贸市场体系,保障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划建设与开办要求

本办法规明确了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程序,规定新建居民区达到一定人口规模须同步配套建设农贸市场,并明确公建配套市场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市场开办者须依法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后方可出租摊位,并须建立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准入制度和追溯体系建设。

经营规范与安全保障

本办法规要求场内经营者须持证亮证经营,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经营直接入口食品须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市场开办者须在市场内设置农药残留检测室,每天对蔬菜水果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结果,同时建立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消防安全方面,要求配置专兼职消防人员并定期开展检查,有条件的市场须安装闭路监控设备,确保治安与消防双安全。

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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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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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27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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