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的工作部署,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好房子”建设落地的工作要求,规范完善“好房子”评价方法和体系,印发《辽宁省“好房子”评价导则(试行)》辽住建〔2026〕1号。
本导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好房子性能评价,不包括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性能评价。保障性住房、既有住宅改造项目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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