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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25-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pdf

2025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云政规〔2025〕2号。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细则对财政纵向补偿,要求构建森林、草原等要素的动态补偿标准体系,并实施差异化转移支付。对于地区间横向补偿,重点建立健全流域、重点高原湖泊、重大引调水工程及大型水电站的横向补偿机制。在市场机制补偿方面,细则鼓励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环境权益交易,并针对自然保护地、干热河谷、石漠化区域和矿山修复等特定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模式。

内容简述

本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细则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涵盖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三大机制,补偿方式包括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生态保护补偿及相关活动,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在制度设计上,本细则既强调严格落实国家分类补偿政策、规范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又注重通过市场化手段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并建立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补偿工作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督有力。

构建多层次财政与地区间补偿体系

本细则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等要素动态补偿标准体系,结合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特点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高原湖泊等区域的支持力度。在横向补偿方面,本细则着力构建跨省流域、省内六大水系干流、重点高原湖泊上下游以及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水电站等多场景的横向补偿机制,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标准、核算方式和资金分配,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形成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协作格局。

健全市场化与多元化补偿路径

本细则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设立省级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具体路径包括推动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建立完善交易规则和金融化工具;建立自然保护地、干热河谷、石漠化区域、矿山修复等特定领域的市场化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发挥国有林场资源优势,通过自主开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推动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发展。

强化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本细则构建了权责清晰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在预算编制、项目审核、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省级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补偿统计工作,分领域、分区域、分要素动态制定和完善补偿标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生态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群众满意度等纳入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同时,主动公开补偿政策、资金安排和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

影响意义

该细则的出台标志着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的新阶段,对于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具有深远影响。该细则将国家层面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与云南具体省情紧密结合,针对省内重点高原湖泊、六大水系干流、干热河谷、石漠化区域等典型生态功能区制定了差异化的补偿方案,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治理思路,有助于提升生态保护修复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该细则在横向补偿机制上的创新设计,如建立大型水电站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重大引调水工程补偿机制等,为化解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张力提供了制度出口,有利于促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协同发展。在市场机制方面,该细则通过推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环境权益交易和社会资本参与,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开辟了规范化路径,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拓宽生态保护资金来源渠道,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可持续补偿格局。

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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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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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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