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云政规〔2025〕2号。
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细则对财政纵向补偿,要求构建森林、草原等要素的动态补偿标准体系,并实施差异化转移支付。对于地区间横向补偿,重点建立健全流域、重点高原湖泊、重大引调水工程及大型水电站的横向补偿机制。在市场机制补偿方面,细则鼓励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环境权益交易,并针对自然保护地、干热河谷、石漠化区域和矿山修复等特定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