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B54/T0545-2025,自2026年01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规定了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的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区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及1至3级堤防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程从检测单位、检测能力、检测流程三大板块构建了完整的质量检测管控体系,覆盖了施工自检、监理平行与跟踪检测、全过程检测、监督检测及竣工验收检测等各环节,并对检测人员、设备、场所环境、方法选用及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能力要求。同时,本规程系统规范了从业务受理、取样送样见证、检测实施到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出具及档案管理的全流程操作准则,并引入了信息化管理手段,旨在确保检测活动的规范性与结果的可追溯性。
本规程明确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监督机构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等各方的主体责任与工作要求。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自检并对样品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须按比例开展平行检测并对取样送检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两者不得委托同一检测单位。同时,本规程强调了对大中型及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实行全过程检测,并规定了监督检测和竣工验收检测的组织实施方式。
本规程对检测单位的综合能力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人员方面,要求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且从业经历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测人员须熟悉高原环境特征并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单位。在设备方面,要求关键力学试验设备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并针对高寒高海拔地区的特殊性,对设备的适应性、检定校准及档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本规程还强调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控制、方法标准选用确认以及建立和运行完善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本规程详细梳理了从样品接收到报告出具的全流程关键控制点。规定了业务受理时严禁接收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取样、送样与见证过程须确保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和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应同步填写且不得补记。本规程还鼓励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要求实现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并对试验室关键场所的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影像资料的保存期限及防篡改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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