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遗工坊建设规范》DB21/T4358-2025,自2026年0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非遗工坊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涵盖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创建要求、运营要求、动态调整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非遗工坊的创建和运营。
本规范对辽宁省非遗工坊的建设、运营与动态管理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规范以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为依托,明确了非遗工坊在保护传承技艺、带动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基本定位。本规范从创建条件、场地建设、管理制度、产品研发、技艺培训、宣传推广到安全应急管理,构建了覆盖工坊全生命周期的标准框架,并对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引导非遗工坊实现规范化、可持续运营。
本规范要求非遗工坊须依托县(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或富有地域特色的传统手工艺,并有对应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开展传承活动。牵头主体需稳定运营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场地建设强调因地制宜,须配置满足生产加工基本需求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保障建筑防火、环境卫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及饮用水安全。
本规范规定非遗工坊应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与各项管理制度,其产品须与所依托的非遗项目高度相关,并具备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护传承层面,须坚持核心环节使用传统技艺,鼓励开展公益展销、研学旅游及景区体验平台搭建。同时,应组织多元化的职业技能培训,优先吸纳当地低收入人群就近灵活就业,并通过短视频等媒体形式强化品牌传播与知识产权保护。
本规范明确非遗工坊须自觉接受行政部门的指导与检查,并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成效显著的工坊,宜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级产品目录;若出现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或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后果等情形,本规范要求予以撤销工坊命名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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