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地震监测台网技术规范》DB21/T4373-2025,自2026年01月1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煤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煤矿地震监测台网,其他矿山地震监测台网可参考使用。
本规范是辽宁省关于煤矿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与维护的地方标准,旨在规范煤矿区地震监测活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本规范明确提出了煤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门槛、技术指标、台站布设、设备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适用于冲击地压煤矿或存在一定矿震及天然地震风险的煤矿。全文以井下与地面结合的立体监测布局为核心,规定了监测能力须优于0.5级或1.0级、水平定位误差须小于200米等关键参数,并对观测场地勘选、地震计墩制作、测震井建设、数据传输及台网中心功能等环节给出了具体技术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实时性。
本规范规定,凡属于冲击地压煤矿、开采中曾监测到大于1.0级矿震或存在发生2.0级以上天然地震风险的煤矿,均须建设地震监测台网。台网应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方式布设,监测能力须优于1.0级,高风险区域须加密站点使监测能力优于0.5级,网内地震水平定位误差须小于200米,监测能力估算须按附录A方法执行。
本规范对地面监测台站、测震井及井下台站的建设给出了详细要求。地面台站须在坚硬完整基岩上建设观测室与地震计墩,并对墩体尺寸、地理定向精度、隔震槽设置及混凝土标号等作出明确规定。测震井须控制井斜度、采用无缝钢管护井并针对干井或水井类型分别采取封堵或洗井措施。所有专用设备与电源设备的技术指标须满足或优于附录B表B.1的要求,井下设备还须符合煤矿安全规定并具备不少于8小时的后备供电能力。
本规范要求台网在设备安装联调后须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试运行并通过验收。正式运行期间,各站点综合月平均运行率不得低于95%,地震计须每年标定一次。原始波形数据须保存3个月以上,地震事件数据保存不少于5年,对2.0级及以上事件须编制包含震源机制等内容的分析报告,同时须按月度和年度编制运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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