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日,西宁市司法局公布《西宁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
本条例是西宁市为防治噪声污染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保护公众健康、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为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进行细化。本细则系统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构建了从分区管控、监测网络建设到特殊时期管控的全链条防治体系,并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大领域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防治要求和禁止性规定。本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各类噪声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责令停业、暂扣驾驶证等处罚措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治框架。
本规范确立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主导责任,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并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工业、建筑、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形成了“统一监管与分领域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本细则针对不同噪声类型提出差异化措施。工业噪声方面,禁止在敏感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企业,要求企业采取消声隔音措施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建筑施工噪声方面,强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禁止在敏感区使用高噪声设备,严格限制夜间施工。交通运输噪声方面,禁止驾驶改装机动车轰鸣疾驶,并授权划定禁行禁鸣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方面,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娱乐活动、室内装修时段、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等均作出具体限制。
本规定要求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敏感区域设置自动监测设施并公布信息。同时明确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的劝阻调解义务,鼓励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噪声防治公约。对扰民行为,当事人可向相关部门或12345热线报告投诉,形成了政府监管、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多层次治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