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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2.30-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pdf

2022年12月30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为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

本通知围绕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旨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扎实推进承包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全文以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为主线,强调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要求流转必须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并确保流转规模与城镇化进程、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标准地改革相适应。同时,本通知从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发挥、委托流转方式推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数字化管理提升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力求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明确流转原则与发展方向

本通知强调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流转规模应与当地城镇化水平、劳动力转移情况以及农业标准地改革要求相匹配,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维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强化集体组织功能与委托流转推广

本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流转中的管理服务作用,鼓励其组织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并通过互换承包地等方式保障少数自耕农户权益。同时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规范委托协议和程序,鼓励受托方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合作,通过农业标准地形式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健全风险防范与数字化管理机制

本通知要求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片区指导价和风险保障金等制度,对整村流转的必须设置风险保障机制,并依法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行政许可。在管理手段上,加快构建省、市、县、乡、村、户贯通的数字化应用,落实数据管理和日常力量配备,推动承包合同网签和流转管理“一件事”场景建设。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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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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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11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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