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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12-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8号.pdf

2026年6月1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出让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8号。

内容简述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出让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本通知从采矿权设置、项目管理到出让交易构建了全链条规范体系:在源头端强化规划刚性管控与联合踏勘论证,要求开采区域避让各类禁止性区域,并明确新设建筑石料矿山须遵循“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划定原则;在中端实行建筑石料采矿权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管控,建立年度出让指标管理和项目库制度;在终端深化“净矿”出让,严格规范出让信息公示公告与合同管理。本通知同步废止三项原有文件,自2026年7月16日起施行。

采矿权设置实行规划管控与联合审查

本通知要求拟设采矿权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域不得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性开采区域重叠。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确需在规划区块外设置采矿权的,经严格论证后可调整规划。同时,新设露天矿山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和论证,对矿区划定、最终边坡高度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把关,最终边坡高度大于60米的须经市级部门从严论证。

建筑石料采矿权实施总量控制与指标管理

本通知明确建筑石料采矿权实行总量控制,对辖区内已设采矿权剩余资源量可开采供应10年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省厅统筹各地生态环保、资源禀赋、供需平衡等因素,于每年一季度下达年度采矿权出让指标,并可视情况在9月调整。列入年度出让指标的项目经审核后纳入出让项目库,有效期为2年,各地须按指标有序实施出让。

出让环节深化“净矿”与规范信息公开

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净矿”出让,依法保障采矿用地用林需求,相关权益补偿不得以政府承诺代替涉及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补偿协议,安全生产要求须取得产权单位或法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出让公告须编入用地用林保障事项、“净矿”出让成本、清洁运输方式、特别条款及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乡镇及村(社区)公示栏张贴纸质公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平台同步发布。

影响意义

该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浙江省露天矿山采矿权管理进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通知整合并废止了三项既有文件,统一了管理口径,有利于消除长期以来政策碎片化带来的执行差异。在资源保护层面,总量控制指标和10年供应红线从源头上遏制了建筑石料采矿权无序扩张的冲动,倒逼各地科学评估资源供需平衡,推动矿产资源开发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生态保护层面,规划刚性管控与联合踏勘论证机制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纳入不可逾越的底线约束,同时“最小化边坡面积”的划定原则从技术上降低了开采对地形地貌的破坏程度。在营商环境层面,“净矿”出让的深化减少了矿业权竞得人的后续协调成本与合规风险,出让信息公开透明化和基层公示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有助于维护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公正。该通知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设计,压实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市级部门的监管责任,预期将有效提升浙江省露天矿山采矿权管理的整体水平,对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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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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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露天矿山采矿权设置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6〕8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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