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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法的修订旨在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城市居民依法办理自身事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法确立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系统规范了其组成、职责、选举程序及运作机制,强化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策监督功能,完善了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与离任审计等制度,并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措施作出全面规定,为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框架。

组织性质与核心职能定位

本法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居民委员会负责宣传法律政策、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与应对突发事件,并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构建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选举制度与议事决策机制

居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直接选举、户代表选举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与公开计票,并设立秘密写票处。社区最高决策机构为居民会议,由其审议工作报告、制定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居民代表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重要事项需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相关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民主监督与工作保障体系

本法设立了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实施常态化监督,并建立年度民主评议与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工作保障方面,明确政府拨付日常运转经费和成员报酬,要求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提供培训,同时规定委托事务需由委托部门承担经费,以切实为基层减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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