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技术规范》DB21/T4327-2025,自2025年12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的一般规定、水样采集与保存、检测指标与频率、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
本规范立足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系统规定了水源水、出厂水及末梢水水质检测的全链条技术要求。本文覆盖范围明确,适用于集中供水工程与分散供水工程,围绕一般规定、水样采集与保存、检测指标与频率、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技术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提出统一标准。本规范强调不同规模供水工程实行差异化管理,要求I型至III型工程建立水质化验室并开展常态化自检,同时明确巡检与抽检制度的实施路径。在水样采集、指标设定、分析方法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本规范均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可比性,并对数据记录、复测响应及档案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以保障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管理的闭环运行。
本规范依据供水规模将工程划分为不同类别,对I型至III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提出建立化验室、配备专业人员及仪器设备、开展水质自检的硬性要求,并规定了具体的采样点布设原则与检测频次。IV型与V型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则可按需开展相关检测,体现出分层分级、精准施策的管理思路。
本文从采样、保存、运输到实验室分析及报告出具的各环节均设立质量保障条款,包括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原始记录规范填写与杠改修正、数据三级审核签名等,并与现行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及地下水标准方法严格对接。
本规范明确了水质超标或水源工艺变化时的复测、排查及应急预案启动机制,同时规定水质自检档案由供水单位存档、巡检与抽检档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且相关资料仅限查阅、不得借阅,强化了信息追溯与安全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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