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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6.11.23-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pdf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自2016年11月23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场地及堆料场地扬尘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所有施工场地扬尘与堆料场地扬尘的排放管理,及其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作为辽宁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对全省施工及堆料场地的扬尘排放管理作出了系统规定。本规范明确了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作业场地及工业、建筑等物料堆放场所的扬尘控制要求,以总悬浮颗粒物(TSP)为控制指标,按城镇建成区与郊区及农村地区分别设定连续5分钟平均浓度限值。在监测方面,本规范详细规定了监测点位设置原则、采样分析方法及仪器检定要求,强调监督性监测须在日常运行工况下进行。此外,本规范明确了实施监督主体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并确立了从严执行的原则,即当其他标准或环评批复限值更严时,优先执行更严标准。

核心管控范围与浓度限值

本规范覆盖辽宁省内所有施工场地与堆料场地的扬尘排放管理,并适用于相关项目的环评与环保设施设计。其强制性体现在对城镇建成区和郊区及农村地区分别设定了明确的TSP浓度限值,要求所有排放单位必须将扬尘浓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以下。

监测方法与点位布设规则

本规范要求监测严格依据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执行,监测点须设置在受场地扬尘影响浓度最高处,如围挡外围、出入口等关键位置。分析方法采用光散射式测定法,所用仪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实施监督与标准衔接原则

本规范授权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可作为执法依据。同时,本规范规定自身与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评批复要求之间遵循从严原则,确保扬尘管控始终处于最严格水平。

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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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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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 2642-2016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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