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制定辽宁省《采煤沉陷区界定与分类指南》(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给出了采煤沉陷区的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分类方法的指南。本文件适用于采煤沉陷区的分类与界定。
本指南立足辽宁省采煤沉陷区实际,系统给出了从认定门槛到类型划分的全流程技术依据。本文以地表下沉10毫米或水平位移2毫米为基本量化起点,同时兼容无监测数据条件下依据土地损毁、建筑物损坏、基础设施破坏及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进行综合判定的路径,确保界定工作可操作、可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文引入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以2007年4月11日为关键时间节点,明确责任灭失、约定确认及企业担责三种情形,并将采煤沉陷区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与一般两类,形成了界定清晰、分类有据的技术体系。
本文确立了地表移动变形值与地面受损程度相结合的界定模式。在具备监测数据时,以地表下沉值达到10毫米及以上或水平位移达2毫米及以上作为明确门槛;对于无监测资料的矿区,则通过现场踏勘和调查,依据农田、建筑物、基础设施的损坏等级以及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等指标综合判定,各类损毁达轻度或Ⅰ级以上即纳入采煤沉陷区范围。
本文以责任主体是否灭失为区分重点与一般采煤沉陷区的先决条件,并综合影响范围、沉陷程度、受损情况、潜在危害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程度五项指标进行分类。同时,本文定义了采煤沉陷区核心区与毗邻影响区,前者对应集中大规模开采且地表变形剧烈的区域,后者则为矿区外接壤且受到影响的地带,实现了空间上的完整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