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修订《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保护、整治、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是我省规范河道保护、整治、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综合性法规,共设七章四十一条,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法规以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为核心目标,全面构建了覆盖河道名录、管理范围划定、堤防护堤地保护、涉河活动审批、生态修复等环节的保护体系,同时确立了河道采砂许可、岸线分区管控、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等关键制度。本条例将河长湖长制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管理职责,并强化了综合监管协作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条例从河道名录编制、管理范围划定与公告、界桩标识牌设置等基础工作入手,系统规定了河道保护、整治和利用的各项要求。在保护层面,明确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弃置废弃物、堆放污染水体物体等行为,并对堤防及护堤地的建房、放牧、打井等破坏活动作出严格限制。在整治层面,要求尊重河湖自然属性,因地制宜采取堤防修筑、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严禁擅自裁弯取直或填堵缩窄河道。同时,条例严格管控城镇建设占用滩地,推动河道内不稳定耕地稳妥有序退出。
本法规专设河道采砂一章,确立了统一规划、公开出让、许可管理、现场监管的完整制度链条。采砂权的出让须通过招拍挂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让期限不超过三年,并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以追踪砂石来源。条例严格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明确堤防、桥梁等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主汛期等时段禁止采砂。在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上,要求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施工不得危害堤防安全或妨碍行洪,跨汛期施工须编制度汛方案并备案,建设完成后须及时恢复河道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