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455-2025,自2025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注册的现有油罐车、所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以及2021年4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新投入使用的油罐车、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的控制要求、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本市注册的油罐车及一定吨位以上油船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文件聚焦原油、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易挥发油品,对汽车罐车和油船分别提出了密闭装卸、油气回收及泄漏控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并明确了密闭性和泄漏检测的具体限值与监测频次,旨在通过强化运输环节的VOCs管控,助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本规范要求汽车罐车必须配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且系统公称直径统一为100mm,确保发油和卸油过程中油气能够密闭回收,运输全程不发生泄漏。同时,油气回收耦合阀等关键部件须集中放置于管路箱内,并采用红外摄像等方式辅助检测密封点,不得出现油气泄漏。密闭性检测采用正压或负压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压降须满足限值标准。
对于油船,本规范强制要求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每个油仓须配备独立的透气管线和压力/真空阀,并使用封闭式液位监测系统。油船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油品和油气不泄漏,并通过红外摄像等方式验证密封点泄漏情况,以实现对水上油品运输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系统性管控。
本规范设定了运输工具油气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值不得超过500μmol/mol的通用限值,并规定汽车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须符合指定压力变动标准。运输企业需建立自行监测制度,至少每半年对密闭性和密封点开展一次监测,间隔须大于三个月,监测方法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保留原始记录以配合主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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