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管理规程》DB34/T5269-2025,自2026年03月03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驻厂监造管理。
本规程立足安徽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制构件质量管理实际,对驻厂监造活动作出了系统性规范。本规程明确了驻厂监造的责任主体与各方职责,规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参与审核并指派专人、生产单位编制配合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本规程围绕驻厂监造方案编制与实施两条主线展开,涵盖人员配置、原材料及配件检查、模具与首件验收、隐蔽工程检查、出厂检验、不合格构件处置及资料管理等关键环节,并附有标准化记录表格,为驻厂监造工作提供了全流程、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本规程规定驻厂监造单位须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依据、人员配置、工作内容及质量控制措施等。人员配置方面,驻厂监造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实践经验,其中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方案中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并形成书面记录。
本规程对驻厂监造实施过程设置了多道质量控制节点。在原材料及配件进厂阶段,驻厂监造人员应对钢筋、灌浆套筒等关键材料进行核查并形成记录,检验批次可按规定统一划分或扩大容量。模具验收方面,首次组模须检查,同组模具每重复使用50次至少检查一次。首件验收须项目各相关方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隐蔽工程可按批检查,同一楼层、同一工艺不少于5件一批。出厂检验按竖向构件不少于10%、水平构件不少于5%的比例抽检。
本规程对不合格构件的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外观质量缺陷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由生产单位修复至合格,严重缺陷或影响结构性能的尺寸偏差须制定技术处理方案,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报驻厂监造单位同意后方可处理。不合格构件应建立处置台账,报废构件须留存记录。驻厂监造资料应随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同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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