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印发《水利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办规计函〔2024〕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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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系为全面掌握我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能力状况、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而修订的年度统计调查规范,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明确以年报形式开展全面调查,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调查内容覆盖水利发展主要指标快报、水利综合情况统计和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三大类共十五张报表,系统反映水利工程数量、供水能力、城乡供水保障、灌溉发展、防洪除涝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小水电发展等方面的实物量与能力效益,并对当年发生增减变动的规模以上工程进行逐一登记。
调查对象与统计口径
本制度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针对调水工程、水库、水闸、泵站、堤防、灌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小水电站等不同类型,分别设定了明确的规模起报标准和统计口径。填报遵循“在地与属地相结合”原则,水利发展主要指标快报表和水利综合情况统计表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统计表按属地原则由工程隶属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填报。
组织实施与责任体系
本制度对统计填报单位、报送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的职责作出清晰划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为基层填报单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直接报送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参与数据审核汇总,业务主管司局和支撑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各级单位须建立健全防范统计造假责任体系,统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需层层签字认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质量控制与成果发布
本制度要求从数据源头到汇总审核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强调数出有源、核实有据,建立数据质量核查制度和台账管理制度。统计成果按年度通过《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中国水利统计年鉴》等出版物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明确与国家统计局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单位。报表填报须严格执行法定计量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指标和代码,跨区域工程须按工程隶属关系做好指标分解和汇总平衡。
该制度的修订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利综合统计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提供了权威依据和统一标尺,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以往统计口径不一、数据分散、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通过将水利工程建设、供水保障、防洪减灾、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核心业务数据纳入同一框架,该制度为构建全国统一的水利发展数据底座奠定了制度基础。
该制度强化了统计质量责任约束,明确要求压实防范统计造假工作责任、加强源头数据核查和全流程质量管理,这将有力遏制数据失真现象,提升水利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力和决策支撑能力。在宏观层面,系统集成的水利发展指标数据能够更精准地反映国家水网建设进展和水安全保障水平,为编制水利发展规划、评估投资绩效、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等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该制度明确信息共享和公开发布机制,有助于推动跨部门数据协同,增强水利统计服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和行业研究的能力,对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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