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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4.17-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办〔2023〕132号.pdf

2023年4月17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办〔2023〕132号。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统一并规范验收程序与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本细则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本办法明确档案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且必备环节,未通过档案验收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本细则确立了评分制,将验收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涵盖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收集整理质量及信息化管理等内容,其中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设定了及格线。本规范还详细规定了验收组织、申请条件、检查评估、验收会议流程、整改落实及相关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构建统一评分与等级管理制度

本办法确立了满分为100分的量化评分体系,并依据总分与关键项得分划分等级。总分达90分及以上为优良,70至89.9分为合格。特别设置了“一票否决”项,即便总分达标,若“档案收集整理质量与移交保管”项低于60分,验收结果仍直接判定为不合格,以此确保核心档案环节的质量。

规范验收组织与全流程程序

本细则明确了不同层级项目的验收组织主体,如由档案工作机构组织,并可会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共同开展。验收组须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成员构成,特邀专家需具备相应高级职称。验收程序涵盖首次会、查看现场、检查档案、内部会议及末次会,并规定抽查档案案卷数量不低于总量的10%,以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谨与公正。

明确前置条件与整改问责机制

本办法规定,项目法人须在计划竣工验收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完成自检达到合格以上分数。大中型及国家重点项目在验收前还需开展检查评估,限期整改发现的问题。对未通过验收或提交材料不实的,明确了重新申请验收的时限与责任追究,同时规定验收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保障了办法的刚性执行力。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办〔2023〕132号第1页
第 1 页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办〔2023〕132号第2页
第 2 页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水办〔2023〕132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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