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64/T1772-2025,自2025年11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范围、规范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灭火救援力量、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和消防宣传教育。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消防规划,农村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的防火设计,农村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等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农村既有建筑的防火改造参考本文件。不适用于农村地区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针对农村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发布的地方标准,替代了2021年的旧版技术标准。本规范围绕农村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从规划布局、灭火力量建设、技术条件到宣传教育进行了全链条的规范。在总则层面,本规范强调消防规划须与乡镇、村庄及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明确危险品场所的隔离要求,并对生态移民安置区、集贸市场等特殊区域的消防布局作出硬性规定。技术上,本规范系统性地提出了建筑防火、消防水源、消防车道以及燃气、用电、沼气等多类火源的通用管控条件,并对人员密集场所、农家乐(民宿)、可燃物堆场、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场等各类农村典型场所和业态,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消防设施配置和防火分隔标准,构建了覆盖全面、标准细化的农村消防安全技术体系。
本规范明确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划先导地位,要求消防规划必须与乡镇整体发展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协同。文件从宏观安全布局出发,详细规定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必须设在村庄边缘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对生态移民安置区的公共消防设施配置提出了专门要求。同时,本规范清晰界定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设施农业、畜牧养殖等单位的法定消防工作职责,强调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应急预案。
本规范构建了多层次的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根据农村规模和发展状况,推动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文件对行政村和生态移民安置区微型消防站的人员配备、岗前培训和站房器材配置给出了量化标准。在公共消防设施方面,本规范要求农村必须设置可靠的消防水源,并对给水管网、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利用条件作出了区分,同时规定了消防车道净宽净高不应小于4米且须满足回车要求,确保生命通道畅通无阻。
本规范针对农村地区不同场所的风险特征实施了精准管控。对于农家乐(民宿),依据客房数量和建筑面积划分了不同等级的消防设施要求,超过14间客房或800平方米时需执行旅馆建筑等国家强标。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须按规设置消防救援口。在火源管理上,本规范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燃气的存放、使用及安全附件配置给出了具体而严格的技术参数,并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新型火灾隐患提出了禁止占用疏散通道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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