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发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自2025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市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它县(市)、矿区和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是石家庄市为科学制定和规范管理城乡规划而制定的系统性程序文件,适用于市内十区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批后监管全流程。本规定依据上位法律法规,明确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构建了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到专项规划的完整规划体系,并详细规定了规划制定与动态维护的程序要求。同时,本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作出了标准化流程设计,覆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历史建筑保护及地下空间利用等多个领域,并配套建立了以环节核验与规划核实为核心的批后监管机制,形成了一套全链条闭环管理的操作规范。
本规定确立了市、区、乡(镇)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单元—街区(地块)”分层管控的详细规划编制体系,村庄规划按需编制。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分为修改、深化和更正三种类型,分别设定了不同的触发情形和审批程序。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时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深化则可在不突破单元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由组织编制部门审议执行,更正主要针对明显错误。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符合性审查后按权限报批,确保各类规划协调统一。
本规定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整合为用地预审与选址、出具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六个阶段。规划条件作为方案设计与土地供应的核心依据,其核定严格执行详细规划要求,变更须经专题论证和审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涉及总平面布局修改的须重新公示和审定。本规定对工业、住宅、市政、乡村等不同类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允许在符合条件时合并办理方案审定与许可核发,提升了审批效率。
本规定分别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乡村建设工程以及历史建筑和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管理进行了专门章节的规定。批后监管环节设置多节点现场核验制度,建筑工程涵盖从放线定位到外立面装修的九个核验环节,市政工程则聚焦定线、槽基、覆土前三个关键节点。项目竣工后须进行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核实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建筑单体、经济技术指标和配套设施等,符合要求方可出具核实合格文件,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分期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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