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修复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技术规范》DB11/T783-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地块概念模型更新、点位布设、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效果达标判断和报告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技术要求,覆盖效果评估的全部工作内容。本规范以更新地块概念模型为基础,系统规定了土壤异位修复、原位修复、地下水修复以及土壤与地下水风险管控的效果评估工作程序、点位布设方法、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要求及达标判断标准。本规范明确了基坑、修复后土壤、地下水及修复潜在影响区域的采样节点、布点数量与位置及检测指标,提出了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两种达标判断方法,并针对修复极限情况引入了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机制。本规范还专门增加了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内容,涵盖固化/稳定化、阻隔、可渗透反应墙及水力截获等不同管控措施的工程性能指标与污染物指标评估方法,以及评估周期、频次和达标判定规则,最终对效果评估报告的内容框架和后期管理计划编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规范按土壤异位修复、原位修复和地下水修复三类情形分别细化了评估程序。土壤异位修复需对清挖后的基坑和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分别评估,基坑采用系统布点或等距离布点法,修复后土壤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不超过500立方米,评估标准依土壤去向而定。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须在修复达标初判至少4个批次、监测数据稳定达标后启动,评估周期至少采集8个批次且不少于一年,涵盖丰枯水期。当难以达到修复目标时,本规范允许通过修复极限判断并实施控制措施,基于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来确认地块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
本规范针对不同风险管控措施明确了差异化的评估指标和周期。工程性能指标原则上在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开展,污染物指标则在完工一个月后实施监测。固化/稳定化重点评价固化体渗透系数、强度等性能指标及目标污染物浸出浓度,阻隔措施需评价系统连续性、完整性及下游地下水污染物浓度的变化趋势。各类管控措施均要求地下水中目标污染物浓度在下游及两侧边界处保持稳定或持续下降,挥发性污染物还须同步监测环境空气质量。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