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自然恢复标准》DB42/T2421-2025,自2025年10月2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自然恢复的总体要求、调查与问题识别、适宜性评价、实施与管护、监测与评估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自然恢复。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环境自然恢复的技术与管理要求,适用于省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此类工作。本规范以顺应自然、循序渐进、合法合规为基本原则,明确了自然恢复的适用条件、工作流程,以及从调查识别、适宜性评价到实施管护、监测评估、标准实施评价的全过程技术要求。本文件立足废弃露天矿山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通过科学的调查评价判断其自然恢复的适宜性,并在必要时辅以围护抚育、播撒植物种子等简易人工措施,旨在以最小的工程干预实现矿山生态系统有序演替与功能恢复。
本文件提出了自然恢复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并严格限定了适用条件,要求同时满足属于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地质结构稳定且无直接威胁对象、矿山规模较小或损毁程度较轻、位置偏远人为扰动少、具备植被存活基本条件等五项要求。同时,本文件明确了涵盖调查、评价、实施、监测与评估各环节的工作流程。
本文件规定了调查范围、方法和内容,要求通过对照参照生态系统识别生态胁迫因子和问题,并依据矿山生态问题分级与生态需求,采用定性判断或专家评判法进行适宜性评价,结果分为不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三类。对适宜自然恢复的矿山,须编制包含现状、问题、目标、措施、预算等内容的实施方案,采取围护抚育、播撒种子等辅助措施,并开展至少三年的管护,其间须进行人工巡查、浇水追肥等维护。
本文件要求对地质安全隐患、植被覆盖率等内容进行每年四次的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分年度评估恢复效果。若出现地质安全隐患不稳定、植被覆盖率低于50%或呈负增长趋势等情况,表明恢复效果差,应及时转为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此外,本文件还对标准的实施准备、宣贯、检查、效果评价与反馈等环节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以保障标准的有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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