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池塘养殖尾水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DB42/T2557-2026,自2026年07月09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实现池塘养殖尾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适宜采用的预防性控制、原位控制和异位控制等相关工程或非工程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面积200亩及以上连片或单个池塘实施养殖尾水污染物控制,面积200亩以下池塘的养殖尾水污染物控制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湖北省池塘养殖尾水污染物控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面积200亩及以上连片或单个池塘的尾水治理,200亩以下池塘可参照执行。本规范遵循“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的工作思路,系统构建了覆盖养殖全过程的污染物控制技术体系,包括污染物预防性控制、原位控制与异位控制三大板块,并配套了运行维护与监测评价要求。核心目标在于减少尾水排放量、降低污染物浓度,推动池塘养殖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本规范在污染物预防性控制方面,倡导采用生态养殖、多营养层级养殖、池塘内循环养殖及种青养鱼等模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池塘内部的原位控制方面,本规范提出了溶解氧管理、微生物强化、水生植物群落构建、生态浮床布设及定期底泥清淤等技术的配置要求,例如明确溶解氧应不低于3 mg/L,生态浮床面积不宜超过池塘面积的10%,宜每隔2至3年进行一次底泥清淤。
针对排出池塘的尾水,本规范规定了生态沟渠、稳定塘、人工湿地、曝气生物滤池以及农田利用等异位控制技术的设计要求与适用场景。例如,生态沟渠水深宜不小于1.2米、水停留时间宜不小于48小时;稳定塘停留时间宜不小于24小时;人工湿地和曝气生物滤池尤其适用于受纳水体为生态环境敏感区的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尾水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标准时,可实施农田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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