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提升办案效能,制定《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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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02-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指引(征求意见稿).pdf
本指引是河北省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而制定的系统性操作规范。本指引依据《民法典》《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改革方案,明确了从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磋商诉讼到生态修复的全流程办案程序,并对各部门职能分工、案件分类标准、鉴定评估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本指引旨在为办案部门提供统一、可操作的参考依据,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落地,提升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与实效性。
案件分类与办理流程
本指引将赔偿案件划分为显著轻微、简单、重大和一般四类,并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处理标准。对于损害数额极小或未造成明显影响的显著轻微案件,可不启动索赔程序;简单案件可采用专家评估方式;重大案件则需建立台账并加强督办。整体办案遵循线索筛查、索赔启动、损害调查、磋商或诉讼、生态修复的基本流程,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多部门协同与执法衔接
本指引详细划分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案件办理职责,并建立了部门间的线索移送和协商机制。同时,本指引强调与行政执法、环境公益诉讼、公安刑事侦查的紧密衔接,要求执法过程中同步收集损害证据,并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责任作为行政处罚的从轻裁量情节,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修复责任与替代方式
本指引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相应费用,并对修复过程的监管、方案调整和效果评估作出规定。对于无法原位修复的情形,本指引鼓励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多样化替代修复方式,并可建设修复基地实施集中替代修复,以等量恢复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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