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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14-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在用地报批地类应用的通知》.pdf

2024年5月14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国土调查成果在用地报批地类应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在用地报批地类应用的通知》。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最新检查规则,围绕国土调查成果在用地报批中的地类认定与应用进行系统规范,以统一全省工作标准、提升审批质量。本通知明确了用地报批地类必须采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成果作为统一数据口径,确保审批数据符合国家要求;同时要求组卷数据须比对历史调查、规划、审批、执法等管理信息,综合判断地类来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遵循“三高两低”的报批数据校验规则。在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环节,本通知对耕地的认定情形作出了五项具体规定,涵盖建设用地追溯、旧村复垦与土地开发整理、历史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追溯、年度间地类变化及毁林开垦等特殊情形,其余地类则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此外,本通知还对审批系统功能优化及省级授权、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的适用作出安排,以提升组卷效率和管理一致性。

统一数据口径与成果应用规范

本通知强调用地审查报批地类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保证审批数据与国家标准一致。在具体应用中,报批数据须与以往调查、规划、审批及执法等管理信息进行比对,综合分析地类来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并要求报批数据符合“三高两低”要求,即农用地、耕地、水田面积应大于数据库统计面积,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应小于数据库统计面积,以此强化数据审核的严谨性。

耕地认定的五类特殊情形

本通知细化了土地征收现状调查中耕地认定的操作规则,要求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基础上展开。耕地认定涵盖以下情形:建设用地按规定追溯为耕地的;涉及旧村复垦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三调前形成的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追溯至2009年度数据时涉及耕地的;上一年度调查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以及三调成果为耕地且实际属于1998年后毁林开垦并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其余地类认定依据自然资源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系列文件执行。

系统功能优化与审批衔接

本通知要求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功能,地类认定基础表的相关数据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自动提取,以减少地方组卷的重复工作。同时,单独说明地类情况和拟批准用地情况需根据系统提示逐一填写完善,以此规范填报流程。省政府授权或委托福州、厦门中心城区以外的审批事项,以及下放设区市或县级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均须参照上述要求办理,确保各级审批统一标准。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在用地报批地类应用的通知》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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