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我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福建省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6号。
本办法所指的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系福建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省级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本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有耕地保护、补充耕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使用。本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财政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项目储备、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强调市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本专项资金对市县转移支付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耕地保护资金依据上年度实有耕地面积、耕地增加面积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40%、40%、20%;生态修复资金中,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按项目治理面积、投资额和绩效分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则增加修复岸线长度等因素。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原则上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投资额的三分之二且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本专项资金须严格按批准计划执行,及时足额拨付,结转结余按相关规定处理;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依法依规办理。补充耕地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县市区可自主确定补助标准。生态修复项目按“建设单位自验、县级初验、市级终验”程序验收,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方案,确需调整须按原程序批准并报备,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开展决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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