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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8.1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4号.pdf

2025年8月1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浙江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4号。

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是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的重要举措。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前提,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覆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区域内开展特殊建设项目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可以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结论,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明确的规划要求达到规划条件深度的,可作为规划条件使用。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省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建立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制度。本办法律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未覆盖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特定区域,开展符合条件的特殊建设项目时,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落实方案作出规划许可,核发相关证书。该制度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为前提,强调依法依规、底线管控、节约集约用地和规范实施四项基本原则,并明确了方案的编制报批流程、批前公示与批后公布要求,以及全程线上审批和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以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适用项目范围与管控底线

本办法具体列举了六类适用项目,涵盖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军事、文物等特殊用地项目,有邻避效应的市政公用项目,农村产业融合及低空经济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部分需在开发边界外布局的零星城镇建设项目。同时,本办法律格禁止通过编制方案擅自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设定了明确的比例上限。对于穿跨越城镇开发边界的线性工程,强调应整体编制方案并与详细规划充分衔接,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需依法进行。

编制审批与数字化监管流程

本办法律确了方案的编制与审批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制,跨区域项目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或报上级政府批准。编制过程强制要求不少于30日的批前公示,并需广泛征求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批准后的方案须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及图则。在监督管理方面,除涉密项目外,全部实行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线上审批,审批结果实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省级部门将加强综合监测与跟踪监管,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本办法自2025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4号第1页
第 1 页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4号第2页
第 2 页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特殊建设项目规划落实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14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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