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1日,浙江省林业局为规范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印发《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浙林绿〔2024〕54号。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设立、建设与监督管理,以促进林木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界定了林木种质资源及种质资源库的概念与保存方式,并确立了分级设立、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同时,本管理办法对种质资源库的设立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以及建设单位的责任义务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强调了种质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与开放共享,并对侵占破坏资源、擅自采伐等行为设置了法律约束与退出机制,为全省林木种质资源的长期安全保存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管理办法规定林木种质资源库实行省级和地方两级设立体系,并针对不同级别划定了相应的种质资源丰富性、代表性及价值影响力标准。申请设立须满足具有较高遗传多样性与保存价值、土地权属清晰、基础设施完备、专业人员配备到位以及管理制度健全等多项条件,并按规范提交申请表、权属证明、技术档案等材料,经专家评审与公示后方可公布。
本管理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依法设立保护标志,严禁侵占破坏保存用地与设施,并对种质资源的采伐、受损补救及档案管理作出严格规范。同时强调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公共种质资源库的公共属性,鼓励种质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开展品种选育与科普教育,以提升种质资源的科研价值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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