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山西省水利厅制定山西省《幸福河湖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幸福河湖评价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评价内容、总体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省级幸福河湖的评价。
本导则旨在确立山西省幸福河湖评价的统一技术规范,适用于省级幸福河湖的评价工作。本导则界定了幸福河湖、河湖幸福指数、水安全等核心术语,并构建了一套由8项一级指标和22项二级指标组成的评价体系,内容涵盖了水安澜、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文化、水经济与水管理全要素。评价过程遵循科学公正、量化可行的原则,通过收集法定统计数据、遥感影像、专项监测及公众满意度调查等多源资料,运用加权求和模型计算河湖幸福指数,从而对河湖的健康状况和民众幸福感进行综合评判,为全省幸福河湖建设提供可量化的决策依据和管理抓手。
本导则围绕河湖生态健康与社会服务功能,将评价内容确立为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绿色水经济、科学水管理以及公众满意八大方面。在一级指标下,细分为防洪安全达标率、生态流量保障率、水文化遗产保护等22项具有明确赋分细则的二级指标,形成了一套结构严密、覆盖全面的量化评价框架。
本导则规定了具体的评价流程与计算方法。评价需依托县级以上政府认可的公文、公报及权威监测数据,并在资料不足时辅以无人机航拍、专项调查等手段补充。评价得分采用特定公式加权计算,各指标详细赋分标准在附录中予以明确。此外,评价报告编制、专题图制作及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均提供了标准化模板,确保评价过程的规范性与结果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