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湖长制工作成效评价导则》DB14/T3523-2025,自2025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湖长制实施成效评价的总体要求、评价指标与赋分标准、评价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河湖长制工作成效评价。
本导则规定了河湖长制工作成效评价的技术框架,适用于山西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以自然年为周期的成效评估。本导则以目的性、系统性、实用性为原则,构建了包含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及公众满意度在内的7项一级指标和22项二级指标体系,并明确区分了必选与可选指标,以兼顾评价的规范性与地方差异性。在评价方法上,本导则对各级指标的权重设置、赋分计算模型及等级划分标准作出了统一规定,要求基于复核验证的基础资料或专项调查进行量化评分,最终将总体成效分为五级,为客观衡量河湖长制实施效果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
每项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二级指标,并配套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与赋分标准,使定性要求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针对各项二级指标,本导则提供了详细的计算模型与评判依据。例如,水资源保护方面通过用水总量控制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等公式进行测算;水域岸线管理则通过防洪达标率、岸线规划编制与执行率、“四乱”问题整治完成率等进行量化考核。定性指标与公众满意度调查则采用直接评判或加权平均法赋分。
本导则明确了从指标权重分配、二级指标赋分、一级指标分值计算到总赋分生成的完整评价流程。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单项成效与总体成效。评价结论要求运用于后续改进工作,通过工程或非工程措施持续提升河湖长制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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