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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5.19-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pdf

2025年5月19日,浙江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本导则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而联合制定的技术文件。本着严格保护、分类施策的原则,本导则明确了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基本规定,禁止设置排污口,要求所有农户生活污水均须有效治理。根据保护区级别和村庄实际条件,本导则系统提出了纳厂处理、就地处理和转运处理三种治理模式,并对各模式的适用条件、技术要求和运维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其中一级保护区严禁就地处理,二级保护区可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模式。本导则的发布旨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同时兼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分类明确的治理模式选择

本导则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和村庄规划定位,科学划分了治理模式的适用条件。一级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必须纳厂处理,条件受限或三年内规划搬迁撤并的方可采用转运处理。二级保护区则根据搬迁撤并规划、与城镇污水管网的距离等因素,分别明确了纳厂处理、转运处理和就地处理的适宜选用条件,并特别要求城中村、城郊村应采用纳厂或转运处理,排水户宜优先采用纳厂或转运处理。

就地处理的技术要求与控制措施

本导则对二级保护区允许的就地处理提出了严格的技术管控要求。就地处理分为无害化处理利用、户用处理利用和集中处理利用三种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居住规模和人口条件的农户。本导则规定受纳体须具备充足的消纳面积,且与一级保护区范围线距离大于300米,出水需满足相应水质标准,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受纳体类型选择滴灌、渗灌等适宜灌溉方式,同时要求将就地处理设施纳入运维管理体系并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

转运与纳厂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本导则对转运处理和纳厂处理均明确了建设与运维规范。转运处理要求暂存池有效容积不小于收集范围内7天平均日污水量并预留安全容积,应具备拦渣、沉沙、防臭、防爆等功能,并建立污水转运与接纳的全过程协议管理及台账制度。纳厂处理则要求分析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评估安全风险,提升泵站须设置液位计、运行状态监控与报警装置,末端泵站须设置流量计量装置,运维应参照城镇排水相关技术规程执行。

该导则是浙江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填补了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规范的空白,为全省相关工作的推进提供了系统化、标准化的技术依据。该导则严格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要求,将水源保护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机结合,从源头削减污染风险,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具有关键作用。

该导则的实施将有力推动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通过分类施策、差异化管理的技术路线,该导则兼顾了水源敏感区的严格保护需求与农村实际治理条件的差异性,既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实施困难,又确保了污染风险的有效管控。同时,该导则对资源化利用和土壤消纳的规范引导,有助于在控制污染的同时实现污水中的水肥资源化利用,体现了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该导则要求建立全过程的运维管理体系和水环境监测评估机制,将有效提升治理设施的长期运行效能,为美丽浙江建设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支撑。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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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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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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