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上海市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施〔2025〕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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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旨在细化落实国家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成片开发行为。本意见明确了成片开发的范围须位于城镇建设用地内,由区政府结合近期建设计划划定,并对方案的编制主体、程序、内容及审批流程作出了系统规定。在方案编制中,本意见强调必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设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门槛,以保障农民权益。同时,本意见针对产业基地与产业园区设定了差异化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并明确了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等特殊情形的豁免条件。此外,本意见还确立了方案调整的规则与不予批准的负面清单,强化了全流程监管和依规实施的要求。
明确方案编制主体与程序
本意见规定区政府是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可指定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服务。编制过程中须依据相关规划,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核心环节是必须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申请成片开发。
设定差异化公益性用地比例
本意见根据开发类型细化标准:一般成片开发范围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产业基地不低于15%,产业园区不低于25%。同时明确,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低效用地再开发及征收剩余零星集体土地等情形,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以兼顾发展效率与公共利益。
构建方案审批与调整管理闭环
本意见将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论证交由区政府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结论作为审批重要依据,市规划资源局则侧重制定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监管。方案获批后若需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须重新听取意见、审议表决并审批,仅调整实施进度的须向市级备案,已征收地块不得调出,确保方案严肃性。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在落实国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制度上迈出了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关键一步。该意见通过设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刚性门槛,将民主决策程序嵌入征地前期环节,有助于从源头减少征地矛盾,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动成片开发从“政府主导”向“多方共治”转变。在公益性用地管控上,该意见针对一般区域、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实施阶梯式比例标准,既保障了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底线,又为不同功能区的产业集聚和土地集约利用留出了弹性空间,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制约。同时,该意见列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存在大量批而未供土地、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计划等不予批准的具体情形,形成了清晰的负面约束,倒逼各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存量消化。通过区分地块变化与进度调整两类情形,该意见在保持方案严肃性的同时赋予执行层面必要的灵活性,防止了因机械执行而导致的僵化。该意见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本市土地征收工作更加透明、科学、高效,为重大产业项目和城市更新行动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