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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2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10号.pdf

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10号。

本通知旨在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对我省承接部分用地审批权后的审批权限划分、报批流程及相关要求作出系统性规范。本通知明确了省、市两级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土地预审方面的具体权限边界,其中太原市、大同市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规划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亦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本通知同时细化了单独选址用地、分批次用地及城市用地实施方案三类报批路径,并强调各市县须严格履行程序、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

省市审批权限的重新配置

本通知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预审三大类事项,分层明确了省人民政府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太原、大同两市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将非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规划范围外的同类转用,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余城市在规划规模范围内的同类转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而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同类转用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方面,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类用地报批流程的差异化安排

本通知将用地报批分为单独选址用地、分批次用地和城市用地实施方案三种情形。单独选址用地中,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且征收规模在省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一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规模超限的,则需上报国务院。分批次用地若仅需农转用且属市级权限范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申请征收则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太原、大同两市2019年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尚未实施完毕的可按原途径继续办理。

落实执行与监管责任

本通知要求各市县及转型综改示范区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确保承接审批权平稳运行。省自然资源厅须加强指导与服务,明确报批要求与标准,并对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同时承接好自然资源部授权的用地预审工作。扩权强县及开发区用地报批政策仍按我省既有规定执行。

该通知是我省承接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权后出台的首个系统性操作文件,标志着省级用地审批体系完成了关键性的权限重构与流程再造。通过明确省、市两级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的审批边界,该通知有效缩短了审批链条,提升了用地保障效率,尤其为太原、大同两个中心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提供了更便捷的审批通道。同时,该通知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与耕地面积、土地类型直接挂钩,强化了对耕地资源的刚性保护,体现了“放权不放责”的制度设计思路。在操作层面,三类报批流程的差异化管理为基层用地报批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减少审批环节的模糊地带和推诿现象。此外,该通知特别强调节约集约用地和盘活存量土地,传递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扩张的政策信号,对引导地方从粗放用地向内涵挖潜转变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该文的实施也为后续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积累了省级实践经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1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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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1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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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20〕1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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