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工作程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印发《晋城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联合审查办法》晋市建验〔202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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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11-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联合审查办法》晋市建验〔2025〕94号.pdf
本办法用于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联合审查程序,覆盖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消防验收或备案各环节,通过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规划部门意见三条路径分类处置,解决审批中用途认定不清、流程衔接不畅的问题。
适用范围与概念界定
既有建筑指具有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不动产权证等合法建设手续的各类建筑,涵盖办公、住宅、学校、医疗、商场、厂房、仓储等类型。改变使用功能指建筑用途与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功能不一致。仅做内部装饰装修、调整布局且符合原规划用途的,不适用本办法。
正负面清单分类管理
正面清单包括商业办公内部业态互换、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商业配套、住宅从事无干扰创新创业活动、工业仓储增加物流功能等七类情形,符合城市规划且对周边无严重影响的,不再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直接申请办理后续手续。负面清单包括擅自将非住宅改为住宅或酒店式公寓、住宅改为有污染或噪声干扰项目、转为危化品存储、封闭架空层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违法建设等八类情形,直接不予受理。清单之外的情形,由实施主体在方案设计前申请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审批部门难以判断的,可书面函询,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内回函。
安全鉴定与相邻权要求
对达到使用年限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实施主体须提供整栋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变动主体结构或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须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应依法处理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及由此引发的矛盾。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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