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
本意见围绕攻克深度贫困堡垒、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作出系统部署。本意见明确以“三区三州”和贫困发生率超过18%的贫困县、超过20%的贫困村为重点区域,聚焦因病、因残、因灾致贫返贫及饮水安全、住房安全等突出短板,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本意见从加大资金投入、金融支持、项目布局、易地搬迁、生态扶贫、干部人才支撑和社会帮扶等方面集中发力,同时统筹解决教育、就业、医疗、住房、饮水、兜底保障等深度贫困问题,并强调激发内生动力、加强资金监管和基层组织建设,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聚焦“三区三州”实施重点倾斜支持
本意见将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作为国家重点支持区域,明确新增脱贫攻坚资金、项目和举措主要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在财政投入上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和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力度,在金融领域制定差异化信贷政策并加快企业上市审核进度,在项目布局上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在易地搬迁上优先纳入年度计划并强化后续脱贫措施。
统筹各部门解决突出深度贫困问题
本意见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对因病致贫问题建立健康扶贫保障机制、分类救治贫困患者并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对因残致贫问题落实低保、医疗救助和护理补贴制度,对住房安全加大危房改造中央补助力度并推广低成本改造方式,对饮水安全优先实施巩固提升工程。同时强化教育扶贫、就业扶贫和基础设施建设,并通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等土地政策创新拓展脱贫攻坚资金来源。
压实省级责任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本意见强调省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负总责,要求各地明确自身深度贫困县和贫困村,做实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加强驻村帮扶力量选派和考核。通过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并推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和就业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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