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6日,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时废止。
本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合同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交付、出让价款支付、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处置及违约责任等核心环节作出了系统性约定。本示范文本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原则,要求宗地用途、规划条件等核心要素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填写,并对工业项目用地、改变用途、违约金比例等关键事项作出专门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对示范文本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具体出让需求。
合同的核心结构与法律依据
本示范文本共分九章四十三条及三份附件,结构完整,涵盖从土地交付、价款支付到开发建设、权属流转及期限届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合同开篇明确以《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及土地供应政策为订立依据,确立了合同的合法性基础,并界定了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权范围,强调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不属于出让范围。
关键条款与执行规范
文本对出让宗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空间范围、用途及规划条件等作出了详细的技术性填写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区分一次性付清与分期支付,并明确分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土地交付须达到约定的场地平整和基础设施条件。合同对开工、竣工时限、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比例、用途变更程序、违约金日比例等均有量化或程序性规定,保障了合同的严密性与可操作性。
违约救济与争议解决机制
本示范文本设专章规定违约责任,对称设定了受让人迟延付款和出让人迟延交地的违约金条款,并赋予守约方在对方严重违约时解除合同、索还定金及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合同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的补偿原则,以及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与地上物处置方式。争议解决条款允许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途径,附则对税收缴纳、送达地址等程序性事项也作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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