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DB12/T1450.1-2025,自2025年07月0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及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本规范是天津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的第1部分总则,旨在为全市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编制提供统一的技术准则。本规范以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出发点,系统规定了验收报告的内容构成、编制工作程序及各环节的具体要求。验收报告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环保验收全过程的程序和成果,其内容由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共同组成,三者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验收文件体系。
本规范明确验收报告是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的综合性文件,必须包含三项核心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表)是依据监测数据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的技术文件;验收意见需在现场核查和报告审查基础上提出,涵盖建设情况、变动情况、设施调试效果及验收结论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则如实记录环保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信息公开及整改工作等情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可自选报告书或表的形式。
本规范将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划分为四个递进阶段。准备阶段由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并收集环保及工程资料;核查与整改阶段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核查环保手续履行、项目建成及变动情况,若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设施未按要求建成等问题,须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后续程序;监测阶段依据核查结果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现场监测;编写阶段则汇总全部资料,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并最终建立项目验收档案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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