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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1.01-天津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456-2025.pdf

天津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456-2025,自2026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除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外的油品执行GB2095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为天津市首次发布的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于原油、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在储存及收发过程中的油气排放管理。标准围绕收油、储油、发油全流程,系统规定了各环节的密闭操作要求与设备规范,明确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罐顶通气孔及企业边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对污染物监测方法、采样条件及超标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标准明确了现有储罐与新建储罐的差异化执行时限,以及排污许可证的衔接要求。

全链条密闭管控

本文件从收油、储油到发油各环节均提出了具体的密闭控制要求。例如,收油时需将置换油气回收到罐车,发油时油气须密闭收集并送入处理装置;储存环节强制要求汽油、石脑油采用内浮顶罐,并对浮盘密封方式、附件开口及运行维护作出严格规定。

分类排放限值与监测

本文件对不同排放环节设定了差异化的限值指标。油气处理装置执行处理效率与排放浓度双重要求;泄漏密封点检测值不得超过500 μmol/mol;罐顶通气孔排放浓度区分现有与新建储罐,分别设定了4000 μmol/mol和2000 μmol/mol的限值;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4.0 mg/m³。监测方案、采样口设置及检测仪器均按相应国家及行业规范执行。

分阶段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明确了新建储罐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新规,现有储罐的罐顶通气孔排放限值则延缓至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不同排放点位的手工监测超标判定条件被逐一列明,同时要求企业在标准实施前依法变更宽于本文件的排污许可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456-2025第1页
第 1 页
天津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456-2025第2页
第 2 页
天津市《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1456-2025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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