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第5部分:生活垃圾焚烧》DB12/T1450.5-2025,自2025年07月0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及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炉窑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参照本文件。
本规范是天津市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的第5部分,专门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本规范严格遵循总则框架,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系统规定了该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内容构成、编制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编制工作程序划分为准备、核查与整改、监测、编写四个阶段,依次推进。在核查阶段,重点围绕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建设项目建成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大变动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方可进入后续程序。监测阶段则依据环评文件及核查结果制定监测方案,涵盖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与必要的环境质量监测,并明确了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的参考要求。最终在编写阶段,整合前期全部资料,编制包含项目概况、验收依据、监测结果与结论等核心要素的验收监测报告,并归档备查。
本规范明确规定了核查阶段必须覆盖的三部分内容。首先是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需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决定、重大变动手续、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其次是建设项目建成情况,需对照环评文件逐一核查焚烧发电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及环保设施的实际建成状态。最后是变动情况梳理,判断项目是否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变动,对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须进一步核实其环保手续是否完备。
本规范设定了严格的整改要求,作为进入后续验收程序的硬性门槛。若存在环评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建成或无法同时投产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因环境问题被责令改正但未完成整改等情形,建设单位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推进。整改完成后,监测阶段须结合环评及核查结果编制监测方案,对垃圾焚烧工程特有的焚烧炉烟气、渗滤液、飞灰、炉渣等关键污染环节开展系统监测,并参照附录推荐的监测点位、因子、频次及分析方法执行,确保数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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