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入库管理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形成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2025年修订)》和《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浙自然资函〔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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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6.0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2025年修订)》、《省级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浙自然资函〔2025〕31号.pdf
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共同发布,旨在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评价与评估入库管理工作。本通知随文印发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2025年修订)》和《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评估入库指南》两个核心附件,对绿色矿山的建设标准、评分办法、入库程序、第三方评估及后期实地核查等全流程管理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明确评价标准与达标要求
本通知所附评价指标设置了先决条件与评分表两部分,先决条件为否决项。评分表共涵盖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企业管理七个维度,包含约束性指标与提升性指标两类,总分100分,要求总得分不低于80分且所有约束性指标必须得满分方可认定为达标。
规范入库程序与部门联审机制
本通知详细规定了从企业自评估、入库申请到部门联审的完整流程。矿山企业需在投产或复产后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开展自评估,达标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联审环节通过“绿矿智用”场景实现县、市、省三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的线上审核与复核。
细化第三方评估与核查要求
本通知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成、评估流程、内业与现场评估要点、报告编制及提交结果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评估组不少于5人,并明确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保密义务及廉洁纪律。同时,对已入库矿山实行三年一次的实地核查制度,并规定了核查不合格的整改期限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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