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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5.02-《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水域保护,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019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5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水域保护,维护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供水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办法明确了水域的定义,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等,不包括海域和耕地鱼塘。水域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水域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办法规定了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要求,强调重要水域的特别保护,并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同时,建立了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水域健康评估,并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水域保护原则

办法提出水域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重要水域特别保护

办法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蓄滞洪区等七类水域列为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禁止非基础设施项目占用。

占用水域管理要求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需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并应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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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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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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