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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9.01-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令第16号.pdf

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划拨用地目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的精准性和利用效率,新修订的《目录》针对若干具体用地类型及其方式进行了科学调整、精简归并和细致划分。修订后分为20种用地类型和106种具体情形。

新修订《目录》明确,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新修订《目录》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公益性”或者“非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划拨用地审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登记证书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材料文书等进行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目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的划拨用地管理规范,经2025年5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以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本目录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仅对符合目录规定且确需划拨的建设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提供;对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已划拨用地,须实行有偿使用。同时,本目录对非营利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审查核实程序作出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书进行核实。

明确划拨用地范围与分类体系

本目录对四类可适用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作出系统规定,覆盖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其中军事用地涵盖指挥工程、军用机场港口、营区训练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等八类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囊括供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市政管廊、道路广场及绿地等八个领域。

规范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

本目录对公益事业用地中的消防救援、应急避难、国家储备、邮政、教育托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福利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逐一列明,并明确使用划拨土地的主体须具备非营利法人资格或经主管部门认定。例如教育托育用地须为依法设立的学校、幼儿园或托育机构,医疗卫生设施须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机构,保障性住房须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令第16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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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令第16号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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