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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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5.0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91号.pdf
本通知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就进一步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作出系统性安排。本通知重新厘清了矿业权有效期内地质资料汇交的基本规则,明确了探矿权保留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下的差异化处理路径,分别通过提交未形成地质资料承诺书并公示、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资料等方式予以规范。同时,本通知设定了为期一年的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集中清理过渡期,允许汇交人一次性集中汇交并换取凭证,以此推动历史遗留问题的集中化解。
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汇交处理机制
本通知针对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形,建立了分类处置机制。对于正常开展地质工作的,矿业权人须按规定汇交有效期内形成的各类地质资料。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未形成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可提交承诺书并领取回执单,该承诺书将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开展了部分工作但未形成成果地质资料的,汇交人需汇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及已形成的原始和实物资料,方可领取汇交凭证。
强化信息公开与信用监管
本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门户网站,及时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汇交信息等监管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对未按期汇交或弄虚作假的汇交人,本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通报及列入异常名录等措施,并将被处罚的矿业权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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