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0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晋环规〔2025〕2号。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
本办法是山西省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系统性管理文件。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上位依据,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工作程序及保障机制。本制度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构建了从线索筛查、调查鉴定、磋商索赔到修复评估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体系,并对显著轻微案件和重大案件实行分类管理,确立了磋商优先、司法保障的工作路径。同时,本细则强化了部门协作联动,推动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与民事赔偿有效衔接,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本细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办案部门需定期开展线索筛查,对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在30日内启动初步核查。调查阶段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并明确了鉴定时限。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适用简易评估程序以提高效率。磋商环节设定了90日的期限,磋商不成则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久拖不决。修复执行时,赔偿义务人须编制修复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修复完成后由办案部门组织开展效果评估,确保修复目标切实达成。
本细则着力打破部门壁垒,建立了行政与司法的高效联动网络。办案部门启动调查后可同时告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对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相关部门则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撑。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需同步调查损害责任,鼓励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担责。对于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当事人,其履责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或司法处理时的从轻、减轻情节。
本细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及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范围。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赔偿协议、资金使用及修复效果等信息须依法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本制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设定了追责条款,同时对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形成权责清晰的激励约束机制。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入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实践。该文件整合了以往分散的试行办法,通过细化部门职责分工与程序时限,大幅提升了基层办案的可操作性。其中,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支持角色,有效畅通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政府索赔的衔接渠道,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该制度将赔偿履行情况与行政处罚裁量挂钩,既体现了“损害担责”的刚性,又融入了激励企业主动担责的柔性,对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筑牢京津冀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此外,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要求,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树立“环境有价、全民共治”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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