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印发《关于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措施》济自然规划发〔2021〕74号。
本意见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形成的六类办证梗阻,以“公告替代缺失主体、单方申请打通转移链条”为主线,分类设定办理路径、公告期限和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适用于历下、市中、天桥、槐荫、历城、长清、莱芜、钢城及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章丘、济阳、平阴、商河可参照执行。
申请主体灭失与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
购房人已付清房款、缴纳税费,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致申请主体灭失的,已办首次登记项目由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三个月,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购房人可持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凭证及未登记原因说明单方申请转移登记。房、地分离登记期间房屋已转让但未同步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链条清晰且原合同无特殊约定的,现房屋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登记;无法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交权属变动来源性文件并出具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告15个工作日后注销原证。
房落宗与独占宗地确权
占用土地为出让方式的直接办理“房落宗”,颁发房、地合一证书;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同样直接办理,不符合的按现状出具规划意见、按现行政策评估,报市政府或具有权限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按房屋所有权证证载用途登记。已取得城镇性质房屋所有权证独占宗地、土地权属来源不全未办土地证的,经权籍调查不属集体土地的合理确定用地范围,公告三个月后,符合划拨目录的报区政府同意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符合的确定为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按上述评估、报批程序补办协议出让。
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2003年5月28日《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施行前,划拨土地上已取得楼房房屋所有权“大证”的项目,小区大部分房屋已转移、原建设单位名下剩余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住宅按现税务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房屋价格的1%缴纳,非住宅按建筑面积与楼面地价乘积的40%缴纳,楼面地价按办理时市政府公布的标定地价核算,无标定地价的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相应标准容积率。划拨土地上已办两证、因法院判决需办理宗地内部分非住宅房屋转移登记且不具备单独分宗条件的,同样按建筑面积与楼面地价乘积的40%缴纳,证书记载土地性质为出让、不记载宗地面积。
抵押登记与文件衔接
独立成幢房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未办土地使用权证,因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无法抵押的,抵押权人出具知晓该房屋未办土地使用权登记、风险自行承担的书面声明后办理抵押权登记,并在附记栏记载。各项措施所依据文件修改或废止的,具体措施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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