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供水厂生产废水回用要求》DB31/T1571-2025,自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供水厂生产废水回用的基本要求、水质要求、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城镇供水厂生产废水的回用管理。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城镇供水厂生产废水回用的技术与管理准则,涵盖基本要求、水质指标分类及限值、水质检测、技术措施与管理要求等核心内容。本规范将生产废水回用分为直接回用与处理后回用两种方式,明确要求回用前必须开展水质安全评估,确保出厂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上海市地方标准。本规范针对控制指标与参考指标分别设定限值,并对高锰酸盐指数、氨等关键参数提出与进厂原水比对的判定规则,同时规定了回用水量上限、滞留时间、应急排放通道设置等关键技术参数,以及水质检测频率、统计报表、应急预案等日常管理要求。
本规范建立了控制指标与参考指标两级水质管理框架。控制指标作为判定废水能否回用的刚性门槛,若不符合则禁止回用;参考指标则作为安全性评价的预警参数,出现超标时须增加检测频率。同时,本规范特别规定高锰酸盐指数与氨两项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进厂原水对应值,以此作为直接回用的前置条件之一。
本规范依据水质达标程度划分回用路径。水质优良、所有控制指标及参考指标均合规且关键指标不低于原水时,废水可经安全评估后直接回用至净水流程前端。若参考指标出现偏差或关键控制指标超过原水浓度,则须选择适宜工艺处理后回用,回用点可根据处理后水质灵活选取。控制指标不达标者,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回用。
本规范对回用设施配置与运行风险防控作出细化规定。技术上要求回用管路设置流量计、提升水泵配备备用机组、废水滞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强调处理材料与药剂须符合涉水卫生安全标准。管理上要求水源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立即停止回用,并针对回用水质异常、原水剧烈波动、设备故障等情形制定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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