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容貌规范》DB31/T1075-2025,自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容貌与乡村容貌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城乡容貌水平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城乡容貌的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城乡容貌的基本要求、评价与改进方法,适用于上海市城乡容貌管理及相关活动。全文以宜居、宜业、宜乐、宜游为导向,将城乡容貌定义为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的综合体现,围绕城镇容貌与乡村容貌两大板块展开。城镇部分涵盖建(构)筑物、道路、绿化、户外广告与招牌、照明、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水域、居住街区、历史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工地等十一类要素;乡村部分则针对村宅院落、道路、水域、公共设施、绿化、历史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农田等七类特征要素提出系统要求。本规范强调日常管理与预防性维护相结合,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期间实施专项保障与应急管理,并通过定期评价推动容貌水平持续改进,平衡公共服务功能与景观风貌展现需求,彰显城乡自然人文特色。
本规范对城镇容貌提出覆盖全要素的系统要求。建(构)筑物应保持整洁完好,外立面、玻璃幕墙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光热性能和安全标准,主要道路两侧禁止吊挂晾晒影响容貌的物品,新建建筑宜采用透景式围墙。城镇道路保持平整通畅,严禁擅自占道经营,环卫车辆与公交客运车辆外观整洁,临时占道活动须按期恢复原貌。绿化建设注重乔灌草科学配置与生态保护,绿地开放共享,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完好。户外广告、招牌与标志整洁完好,主要景观区域提倡艺术创意与昼夜景观并重。公共设施推行“多杆合一”集约化设置,架空线不再新设并逐步入地,环卫设施保持整洁无异味;公共场所禁止乱张贴、乱散发商业宣传品,设摊经营活动应在规定时段与区域内开展。
乡村容貌管理强调传统村落风貌保护与自然生态协调。村宅院落整洁有序,新建围墙宜采用围栏或篱笆等形式,管线敷设于隐蔽处。乡村道路平整畅通,临时占道活动须恢复原貌。乡村水域清洁,水生植物长势良好,注重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农田整体环境整洁有序,农业废弃物在规定区域内堆放,保留农田自然肌理。历史风貌区与保护建筑方面,城镇与乡村均强调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空间格局和建筑立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须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各类标志完好整洁,不得张贴悬挂损害历史文化风貌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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