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派放标准》DB31/310005-2021,自2021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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