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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5.24-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pdf

2025年5月2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12部门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绿色矿山管理,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9号。

本办法系统构建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与管理的全链条机制,以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优先、科学开采、绿色低碳为核心理念,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办法明确了矿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步建立了涵盖第三方评估、名录库动态管理、多部门协同监管及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框架,旨在推动矿业领域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低碳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山管理规范化、企业运营数智化及矿区社区和谐化。

建设要求与评估入库机制

本办法要求新建、改扩建及停产矿山须在投产或复产后六个月内建成绿色矿山,企业应编制建设计划并依标推进。在评估入库环节,矿山经自评估达标后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县两级审核及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开展独立评估,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择优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

名录动态管理与出库情形

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矿山每三年接受一次实地核查。办法设置了十二种出库情形,包括证照失效、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被环保督察通报、实地核查不达标且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等,被移出名录的矿山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自出库公告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激励政策与监督管理

纳入名录库的绿色矿山企业可享受多方面政策红利,包括信用等级评价加分、矿业权协议出让优先、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安排,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专用设备数智化改造投入税收优惠等。同时,办法强化全过程监管,对未按期建成绿色矿山的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或拒不建设的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对评估机构和专家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等行为的,将其移出相应名录库并实施信用惩戒。

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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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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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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